安徽新华学院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3-30

总 则

  • 为弘扬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规范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科研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安徽新华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安徽新华学院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

(二)安徽新华学院本、专科学生。

(三)以安徽新华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包括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项目研究规范

(一)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四)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

第五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1.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六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1.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2.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三)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四)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五)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同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四)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五)教职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所取得的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六)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二)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章 学术不端问题的认定

第十条 第二条中涉及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问题: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抄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四)在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在填报学术情况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被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一条 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所属专门委员会,代表校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

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问题举报等日常工作。

新华学院任何教职员工和本、专科学生有权向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举报、投诉学术不端问题。

第十二条 根据《安徽新华学院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章程》,学术不端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后,报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主任,由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案调查。

(二)对正式立案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主任指定成立由5名熟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门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核实、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审议。如有特殊情况,专门调查小组可向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三)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将审议后的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报告提出不同意见。

(四)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最终做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如有必要,审议过程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或质证。

(五)最终处理意见须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参与调查的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对违背学术规范者,依情节、本人态度、造成后果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上述规范的我校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1.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校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2.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降低岗位聘任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同时,三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3.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外,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4.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5.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将加重处理。

(二)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三)对于我校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1.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或所在二级学院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2.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院长办公会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风气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